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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在外國人在法受薪工作問題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與規章。在移民法中,已存在有關條文,特別是341-4條。此外,勞工法(CODEDUTRAVAIL)341-1到341-7條款,1984年12月14日法令,同年12月21日行政通函,1998年12月14日等通函,也都從各有關方面對這一問題作了標準。
從普通而言,歐共體成員公民、歐洲經濟空間成員國公民、摩納哥、安道爾公國公民、阿爾及利亞公民等,均在勞工權益上不受普通法規的限制。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國度公民(包括中國),均受以下引見的移民與勞工法規之限制。
停止受薪工作須事前獲答應
依據法國的移民法與勞工法,外國人在法國從事職業活動、受薪工作均應當事前取得當局的答應,假如雇傭了沒有工作答應的外國人,雇主會因而受罰。
法律由此規則了雇主與受薪者兩方面的義務與義務。
而關于從事非受薪方式的職業活動如經商、手工業等,外國人也須事前征得答應,無答應的這類職業活動,均屬違法。
工作答應的方式
外國人在法國停止受薪工作或職業活動,必需事前得到當局的答應。而這一答應的方式不是單一的,有的是與居留證性質相聯,有的則是以特地答應方式發放的。
有的居留證自身就意味著持證外國人能夠被允許在法停止受薪活動與職業活動。這些居留證有以下幾類:
長期居留證(CARTEDERESIDENT)。長期居留證允許持證人有權在法國停止各種受薪活動與職業活動。外國人持有該證,即意味著具有了全部的工作答應,能夠合法工作。
標有私人與家庭生活(VIEPRIVEEETFAMILIALE)字樣的短期居留證。這種短期居留證有效期為一年,但也允許持證人在法國停止各種受薪活動與職業活動。
1998年5月11日新移民法規則了兩種不用事前取得當局答應就能夠打工受薪的:
標有科技工作者(SCIENTIFIQUE)的居留證。
這是一種為期一年的短期居留證,假如持證人從事科技方面的研討、教學等,就可不用事前經過勞工局獲得答應。但是,這只限于持證人從事與其科技人員身份相合適的受薪工作,不能從事其它受薪行業。
標有文化藝術工作者(PROFESSIONARTICITIQUEETCULTURELLE)的居留證。
這也是一種短期居留證。持有該證,即等于有了工作答應,持證人能夠從事文化藝術方面的工作。普通而言,具有3個月以上工作合同的文化藝術工作者,便可申請得到這一居留證。從事非受薪工作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居留證或是為一個文化性質、運營文化事業的企業工作、合同超越3個月以上者,也可申請這一居留證。這種居留證并不都是1年期的,但有效期最少在1個月以上。
上述幾種均為居留證自身即等于勞工答應的。如居留證不在上述所列,且持有的是其它短期居留證者,如欲從事受薪工作,需要事前申請答應。這種答應以下述方式給予
普通是給予標有在法國從事一切行業(SALARIETOUTESPROFESSIONENMETROPOLE)的居留證,此證可允許持證人從事受薪工作。
如是來法打時節工(TRAVAILSAISONNIER)或是學生請求打工等,則能夠領到時節工答應或是打工短期答應。
這是依據時節工合同來發放的。普通有效期為6個月,可被延長至8個月。這一答應能使持有人在法國從事一項與氣候、時節相連的工作,這主要是在農業部門。這一時節工合同常是細致規則詳細工作,標明是由哪個雇主雇傭的。
非時節工的暫時工作答應稱為APT,即是AUTORISATIONPROVISOIREDETRAVAIL之縮寫。其有效期不超越9個月,但到期可更新。這種答應也是依據詳細工作、特定雇主發給的,也就是說,只要申請人已找到一份工作、且有了行將雇傭其自己的雇主之后,才干向各省勞工局提出申請。
這種暫時工作答應是發給下述外國人的:大學生、研討人員、職業培訓人員、家庭助理員、藝術家等。在這些人中,研討人員與藝術家普通如契合上述科技工作者、文化藝術工作者居留證規則,可領取這兩種居留證;如不契合,則可領取這種居留證。
此外,在等候領取可允許受薪工作的正式居留證之前,有關外國人也可申請這種勞工答應。
違背上述法規要受懲辦
法國法律規則,如雇主雇傭了沒有合法受薪居留證的外國人則屬立功。這種立功將遭到懲辦,不只公司企業法人會受懲罰,雇主自己也應擔任而受懲罰。
關于公司企業法人而言,可被有關當局如稅務局、社會分攤金結合征收機構(URSSAF)查帳、追繳應當申報的分攤金、罰款。還會被勞工當局或移民局罰款,罰款常是最低月工資的1,000倍。
關于雇主個人而言,也會被罰最多3萬法郎的罰金,被罰最多3年的監禁及許多附加刑法。
留意,假如雇傭了無合法居留證的外國人,則受的懲罰要加重。
假如雇主自己是外國人的話,如雇主雇傭了無證或非法打工的外國人,本人的居留證有可能被撤消,還有可能被判制止在法居留。
因而,雇主在雇傭外國人時,應當首先查看齊證件。如無可打工的居留證,便應請求其事前向勞工局申請。如無合法居留答應,便不能雇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