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A2課程
課程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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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教結合
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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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有義務向承租人交付一處狀態良好的房東。如果房東未能及時維護或建筑物變得不適于居住,那么承租人可以向Regie du logement提出申請,要求終止租約。在以下4個具體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在租約期間終止程序:
當承租人申請政府低租金住房獲得批準并且將要搬遷的時候;
當承租人發生傷殘,已經不適合或無能力再繼續使用這里的出租房的時候;
當老年人獲得許可,可以永久性地入住長期護理中心或老年人公寓的時候;
當承租人或與承擔人共同居住的兒童受到來自承租人配偶,前配偶或是第三方的威脅或是性騷擾的時候。
大多數情況下,當通知發生后,租約將在承擔人向房東發出通知之日后的3個月的時候被終止。沒有確定租期的租約或是租期少于12個月的租約,將在通知發生的1個月之后被終止,對于這種情況,有特別的通知要求規格。通知必須用書面的形式用于租約相同的語言書寫,然后寄送至在租約上寫明的房東的住址。通知必須提前3個月寄出。
當租約因為安全原因而將終止的時候,承擔人必須附上一份來自公務人員或是司法廳指定官員的證明信件,確認承擔人的聲明是合法有效的。
房東
承租人有權利在租約規定的期限內,一直占用承擔的出租房屋。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房東可以終止合約。
1.收回出租房
如果因為房東自己要居住、安置自己的直系親屬、安置自己的普通親屬或是婚姻相關的 人員,或是安置為其提供生活支持的民事結合,指由民法所確立等保護的等同或類似婚姻或前配偶,或是安置在于其離婚、合法分居或是民事結合解體之后仍為其提 供基本生活支持的人,那么房東可以從承擔人那里收回出租的住房。
如果租的租期超過6個月,房東想要收回住房的話,必須在租約的到期之前,至少提前6個月的時間通知承擔人;如果租約租期為6個月或少于6個月,通知期應至少提前1個月。對于未確定租期的租約來說,通知應當在收回房屋之日的6個月之前發出。在收回住房的通知中,房東應列明收回住房的固定的日期,以及將要使用住房的受益人的姓名。在適當的情況下,還應列明受益人與房東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