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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秘密錄音能否作為證據,我們國家的民訴證據規定,是有可能被采納的。那么在德國是不是也是如此?
德國刑法第201條前兩項主要規定了對于他人言論秘密的侵害。其中是這樣規定的:
1.將他人不公開的言論加以錄音的或者
2.使用此類錄音或使第三人取得的
以下行為,處與前款相同之刑罰
1.用竊聽器竊聽自己無權知悉的他人不公開言論
2.或將此言論公開通告第三人的
只有當公開通知使得他人的合法權益受損時,(2)中的行為才受處罰。公開公告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不違法"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來,私密的錄音不但不會被法院采信,還可能會招來牢獄之災
那么我們在大學課堂上的錄音呢?因為語言的原因,可能很多留學同學都做過,去錄音,回頭再聽聽(雖然可能還是聽不懂)。這種行為是不是被允許呢?
根據德國的主流觀點,Vorlesung不是"不公開的"而是"öffentlich". 在此就要適用UrhG,也就是德國版權法的53條,其中第(7)項規定,對于Vortrag進行錄音,只有經過權利人的同意方可。也就是說,大家在錄音前,最好是經過教授的許可(通常會答應滴)。對于教授的didaktische Aufbereitung是要受到德國版權法的保護,不要隨意去錄像,錄音,拍照。
總之用教授的一句話總結一下比較恰當,Unwissenheitschützt vor Strafe ni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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